Saturday, November 20, 2010

家在何方(下):工程搁置,进退两难

是可悲?
我国虽然有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门,也有一般人看不懂的房屋法,但我国的购屋者却毫无保障,纠缠在发展商、购屋者、银行三者之间繁复的纠纷,就像汉末乱世的三国格局。
从签署买卖合约的那一刻,购屋者就已陷入一场命运赌局,赌本可能是终生积蓄,结果却换来有屋入不得的无望等待,甚至是没完没了的纷扰,无穷无尽的烦恼,一旦疏忽,随时会累及下一代,父债子还。
有道是“条条大路通罗马”,但我国的购屋者,是否有路可退?
熟悉房屋法及擅长房产官司的杨律师指出,建筑工程搁置,不论是房屋或商业单位,业主都可以选择终止买卖合约,或是抱着一丝希望继续等待新发展商接手,完成有关计划。
听起来很简单,实际上却因为各种因素和间中衍生的问题而变得复杂难搞,否则不会有那么多的业主苦等、痴等、傻等,等到最后忍不住集体抗议、入禀法庭,甚至上书首相,用尽方法,为的就是实现一瓦遮顶的梦想,别要他们倾尽毕生的积蓄,却换来财屋两空的凄怆。
损失由谁承担
杨律师说,国内大部分的业主宁可等待有发展商接手搁置的工程,也不要终止合约,因为即使终止合约,仍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。再者,若有发展商愿意接手有关工程,除了复工,也必须承担一笔为数不小的赔偿金,补偿业主在工程搁置期间所蒙受的损失。
她举例,1991年至1992年间,高庭有两单房屋个案,有律师建议购屋者终止合约,因为有关发展商已经倒闭,但受影响的业主断然拒绝,坚持要等待新发展商接管,给予赔偿金,并完成有关工程。
“问题就在于,接管工程的发展商并不愿当‘冤大头’,势必要求购屋者放弃追究赔偿金,让工程顺利竣工,而后业主也可以入伙,双方各得所需。”
所以,复工之日遥遥无期,往往就僵持在有意接管工程的发展商和业主之间无法达致协议,谁也不肯让步,任凭工程继续搁置,业者则继续承担损失。
合约诸多问题
以搁置将近20年的吉隆坡人民广场(Plaza Rakyat)工程为例,在寸土黄金的隆市中心,虽有几项大型工程搁置,但基于其土地和产业价值,复工的几率偏高,巨大的投资潜能是吸引发展商接手的饵,却也因此让发展商却步观望。产业价越高,赔偿金自然也越高,尤其搁置了那么多年,业主都不会放弃为数不少的赔偿金,所以根本很难与购屋者取得协议,遑论终止合约。
更重要的问题在于,我国购屋者其实是“没有选择”,不论是政策或法律,都不利于购屋者。这是因为终止合约后,接管的发展商固然可以在竣工后转卖有关产业,但原有的业主还是得继续偿还银行贷款,不会因为工程搁置或终于买卖合约,更不会有“自动终止”银行贷款合约这么美好的事!
“银行只是按照贷款合约行事,不管什么理由,都不会干涉购屋者及发展商之间的纠纷,更加不会理会工程搁置与否,总之就是维持借贷者与放贷者的简单关系,其余一概不理。”
从一纸买卖合约开始衍生出来的诸多问题,是难以想象的复杂和棘手。在银行、发展商及业主三者之间,首先最大的损失者必然是财屋两失的业主,倾尽毕生积蓄,却为不负责任的发展商偿还贷款和利息,但接管的发展商本身也未必是完全受益的一方。
她说,大多数的搁置工程的,土地和产业权其实还属银行所有,因为发展商可能向银行贷款购买土地,然后再向购屋者集资开工。换言之,发展商将土地和产业抵押给银行借贷。所以,若其他发展商接管工程,除了必须承担业主的损失赔偿金,还要承担上一任发展商的欠款。
简而言之,银行可以说是搁置工程问题中最有利的一方。不过,发展商始终是处于主动的位置,只要搁置工程的地理位置和产业价值都是“聚宝盆”,精明的发展商就会等待良机再出手,冼都就是一个实例。财力雄厚的发展商在业主终止合才介入其中,重新规划及发展,最终打造出今日一身铅华的新冼都。
保险保障后路?
屋业工程搁置问题日趋普遍,银行虽是按照合约行事,不牵涉在购屋者和发展商之间,但拖欠供期甚至放弃偿还贷款的问题也不少,所以,部分银行在批准贷款之前,会要求贷款者购买一份保险,以防万一。
凡有购屋经验的人大概都知道“递减贷款定期保险”(Morgage Reducing Term Assurence,MRTA)这项“聊胜于无”的“保护伞”,是截至目前为止较能保障购屋者及银行利益的保险。
一般的保险定律
递减贷款定期保险的涵盖范围主要是残疾和死亡,保客若因残疾而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(不包括自杀),无法负担房屋贷款,有关的剩余贷款将以保额扣除,而有关保费的数额,是以产业价值计算,但没有法律强制购屋者必须购买保险,通常都是银行为了安全起见而向客户提出相关要求。
简单举例,购屋者的产业若市值100万令吉,业主可选择购买部分或100%的保额,一旦购屋者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,则能以这笔保费偿还剩余的欠款,包括工程搁置期间,业主残疾或逝世。简而言之,就和一般的保险定律一样。
再来还有一分“遗产管理证书”(Letter of Administration)——购屋者授权下一代的子女或亲友,负责接管本身的遗产,包括搁置的产业。
许多购屋者都拒绝签署这张文件,因为一旦接受相关条件,意味着“父债子还”的局面。一般上,没有购买其他保障后路的业主,都必须征询律师的意见,若是有利益保证,则能惠及下一代,否则将反效果。
换言之,若业主本身是屋业工程搁置的受害者,除非生前清还一切贷款,否则将由下一代负责。反之则是银行将会承担有关的损失。
先售后建的制衡及保障
先建后售是否就能解决问题,避免利益的天秤一面倒向发展商,最后甚至要政府收拾手尾?
全球很多国家都实施“先售后建”,但却有制衡及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作为后盾,即使新加坡也采用同样的方式,但却有一套完善的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问题。
杨律师分析,新加坡情况特殊,寸土黄金,可以说根本没有“能力”让工程搁置,而且大部分工程属政府所有,就算私人工程搁置,政府也会接管,尽速解决。不过这样的事很少,也“很难”发生。
以我国情况而言,她认同“先建后售”是比较能保障业主及避免屋业工程搁置问题日趋严重的方式,澳洲就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典范。我国只有极少数财力雄厚的发展商100%先建后售,做到兼顾本身及购屋者双方利益,互惠互利,皆大欢喜。
先建后售纸上谈兵
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多次向政府建议,以新加坡和菲律宾为参考,全面实施先建后售的屋业发展模式,保障购屋者的利益,从而提升国家形象,吸引外资,已有事实证明此乃万全之策。
据了解,前任马华总会长敦黄家定担任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期间,一度提出修改房屋法,实施“先建后售”的新政策,但绝大部分发展商极力反对,所以这项建议虽然没有搁置,却始是纸上谈兵,无法落实。
然而,房地产发展商却认为“先建后售”并不能完全解决房屋工程搁置问题,而且只有少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“先建后售”的能力,有者更言辞凿凿,目前我国的市场还不适合先建后售,否则将影响本地房地产发展,也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。
现任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威拉曹智雄早前也坦言,政府会尽力解决屋业工程搁置问题,但不能强制落实先建后售的政策,因为大部分发展商难以承担风险,而且导致发展商却步,难以达致政府计划每年增建15万间房屋的目标。
结语:
条条大路通罗马,我国购屋者的前路却只见重重迷障,何时才能拨开迷雾见曙光?
很多购屋者可能一生只有能力供一个小单位,倾尽毕生积蓄,却是购买一个未必能实现的“梦”,而除了发展商本身的企业道德和责任感,没有人能担保购屋者梦想成真。密密麻麻拐弯抹角的合约可能陷阱处处,即使幸运的赢了赌局,终于不必再租屋生活,为他人供屋期,但摆脱房屋工程搁置的风险,却可能面对房屋处处缺陷的问题,叫人情何以堪?
衣食住行本是人类的基本需求,却变成了一场无法预测结局的赌注,“居者有其屋”的愿景很美,口号很响,但理想和现实总是差距太大,结局可能是一场游戏一场梦!
理想而言,法律是为确保公义,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益,但现实中的社会,漏洞百出的房屋法检讨了数十年,依然不见改善,各种各样名为“发展”的工程,尤其是全国各地可见的屋业工程搁置,发展商列入黑名单又如何?业主的无奈、无助、愤怒与不甘,在在凸显严重缺陷的政策,荡然无存的企业责任!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